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迎来更严惩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行为,已成为近年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2019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近1.2万件,其中宣判2644件,判处2704名被告人。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门日前发布文件,加强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拖欠工资;明知无力支付反而继续招用人员;非法发放工资、奖金等津贴;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工资报酬等。这些情形被认为是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也将更为严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会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但未支付的可以加倍返还给劳动者;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构成《刑法》中的非法占用罪或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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